刑法13条的但书条款,让我突然想起卡夫卡笔下那位法的门前最卑微的守门人 ,它是有权力的。但似乎更像一条遗弃的狗,游守在行为与刑罚的边界上开着的那扇门前,谁都可能成为它的主人,玩耍一番。
长期以来,刑法第13条包括但书在内的整体内容被当作是刑法的犯罪定义。然而,这是个错误。由此引起对“但书”功能的混乱理解。
13条的但书条款并非犯罪定义的内容,而是对犯罪定义的一种诠释。定义是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说明方法。诠释是对事物或事理的某些性质和特点进行适当解说的说明方法。犯罪作为被定义概念,立法者下的定义,必须符合内涵清晰、外延封闭,内涵和外延与事物相等的基本逻辑要求。如果,“但书”是犯罪定义的内容,则是有针对性的临时缩小外延的范围,从而使具体行为被排除在犯罪定义的涵盖以内,变成犯罪的例外。这明显违反了事物的内涵一旦明确,外延随即封闭的逻辑规律。而实质原因是犯罪的内涵不清晰、不确定造成的结果。如此,犯罪定义模糊不清,罪刑法定则。。。